「品牌」不是「商標」。
「品牌」指的是產品或服務的象徵。
而符號性的識別標記,指的是「商標」。
品牌所涵蓋的領域,則必須包括商譽、產品、企業文化以及整體營運的管理。
因此,brand 不是單薄的象徵,乃是一個企業總體競爭,或企業競爭力的總和。
品牌不單包括「名稱」、「徽標」還擴及系列的平面視覺體系,甚至立體視覺體系。
但一般常將其窄化為在人的意識中圍繞在產品或服務的系列意識與預期,成為一種抽象的形象標誌。甚至將品牌與特定商標劃上等號。
人們從品牌的經驗因素上辨別一個品牌的心理因素。
經驗因素通常由品牌的使用經驗構成,心理因素則由品牌的形象,即由與產品或服務相關聯的一切信息和預期所創建的符號性的標識。
品牌的意義: Philip Kotler 行銷管理大師說:品牌的意義在於企業的驕傲與優勢,當公司成立後,品牌力就因為服務或品質,形成無形的商業定位。
品牌首先是獨佔性的商業符號,也就是商標 然後,這一符號需要被人所認知,也就是具有意義。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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